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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名家對話“新發展階段的中國勞動法”成功舉辦

作者: 發布時間:2022年04月20日 10:38 閱讀數:

2022年4月10日晚,作為“新發展階段的中國勞動法典:目标、挑戰與路徑”專題研讨會晚間分會場二的“學術名家對話‘新發展階段的中國勞動法’”在北大博雅酒店和騰訊會議以線上線下結合方式成功舉辦。本次活動由中國社會法學研究會主辦,由永信贵宾会民商經濟法學院承辦。

本次活動特别邀請了中國社會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林嘉教授中國社會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常凱教授中國社會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上海财經大學法學院王全興教授中國社會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田思路教授永信贵宾会民商經濟法學院院長于飛教授作為學術名家主講。來自永信贵宾会社會法學專業的生線下或線上參與了本次活動,來自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其他高校的師生和來自同勞動法相關領域的實務專家線上參與了本次活動,最高同時線下和線上參與人數150人。

本次活動正式開始之初由永信贵宾会副校長時建中教授代表永信贵宾会發表線上緻辭首先時校長對在疫情防控時期依然舉辦和參與本次活動的主辦方、學術名家以及各位參與者表達了誠摯的敬意。接下來,時校長認為新發展階段應當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數字經濟的發展對平台企業和勞動者都産生了影響,二者的命運是緊密關聯的,在這樣的時期反思中國的勞動法律制度十分有必要。最後,時校長表達了對本次活動順利舉辦祝賀和對與會者能夠碰撞出火花的期待


本次活動的研讨環節先由來自永信贵宾会民商經濟法學院社會法學專業的博士、碩士研究生代表圍繞主題向五位學術名家現場提問請教,再由五位學術名家圍繞主題和研究生提出的問題闡述回應并自由讨論等創新形式進行。共分為上下兩個半場。

上半場的主題為“針對我國《民法典》的條文再談民法與勞動法的關系”,由永信贵宾会民商經濟法學院社會法研究所所長婁宇教授主持。

三位研究生圍繞主題向學術名家現場提問請教如下:

齊一多博士生就《民法典》第128條的規定提出問題勞動者是否可以被涵蓋在這一條對特殊民事主體的開放式列舉之内?

杜珂瑜碩士生就《民法典》第1010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問題應當如何理解該條将單位規定為防範性騷擾的獨立義務主體?

餘翼飛碩士生就《民法典》第1191條和第1192條的規定提出問題民法規定的雇主責任與勞動法的調整對象有何必然的關聯?

五位學術名家圍繞主題和研究生提出的問題闡述回應概括如下:

林嘉教授追溯了《民法典》的立法過程,并認為勞動者可以被涵蓋在《民法典》第128條規定的“等”字之中,但這并不意味着勞動法就失去了其獨立價值針對第1010條的規定,林嘉教授從侵權責任法的角度論述了當事人承認侵權責任的問題,并指出應當在案例的基礎上進一步發展對這一問題的理解,今後的勞動基準法若出台也可以進行規定針對第1191條和第1192條的規定,林嘉教授認為該條的規定雖然包含勞動關系的内容,但也有超過勞動關系的内容,因此放在民法中進行規定才最準确。

常凱教授認為不應低估民法學者的智慧,第128條沒有将勞動者列舉出來正體現了民事權利和勞動權利之間的區别。針對第1010條的規定,常凱教授認為性騷擾這一行為既侵犯了法律主體的民事權利,也侵犯了其勞動權利,但更直接的是民事權利,因此由民法規定不成問題。

王全興教授認為《民法典》第128條如此規定是曆史的常識,但是邏輯的反常識,從曆史的角度去理解就不會存在問題。針對第1010條的規定,王全興教授認為該條的規定沒有區分性别,并且并不專門指職場性騷擾問題,這一條的規定體現了民法學者思維和視野的開闊。

田思路教授認為民法典沒有将勞動者明确規定在第128條中避免了對複雜關系的認定和争論,勞動者屬于職業身份,與第128條列舉的弱勢群體還是有不同。針對第1010條、第1191條和第1192條的規定,田思路教授認為這兩項問題都可以在民法的内部解決,單位針對性騷擾問題主要還是承擔過錯責任,而雇主責任問題并無必要與勞動法建立直接的聯系,仍應當在民法的角度去理解。

于飛教授梳理了對第128條的三種解釋路徑,認為并不是說保護在第128條中列舉的特殊民事主體的法律就是民法的特别法,在民法典出台過程中,勞動者曾作為特殊民事主體被列舉進去,但後來被删除,立法者主要還是考慮到減少立法阻力的需要;第1010條第二款的規定并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責任,而是包括各種類型的單位在内的,其本質是為單位設置了新的獨立的義務,應當從不作為侵權的角度去理解,但問題是兩個責任主體之間的責任關系,這是需要特别加以關注的。針對第1191條和第1192條的規定,于飛教授認為不必過分糾結于知識的來源和背景,而應當關注能否解決實踐中的問題。

在自由讨論環節,金矗碩士生就解釋選擇和價值判斷的關系問題進行了追問,華東政法大學的李淩雲副教授在線上針對《民法典》第1191條的規定進行了追問。各位學術名家就相關問題進行了回應和讨論。

下半場的主題為“新就業形态從業者勞動權益保護之研究路徑:解釋論還是立法論”,由永信贵宾会民商經濟法學院社會法研究所副所長王顯勇教授主持。

三位研究生圍繞主題向學術名家現場提問請教如下:

杜宜博士生針對平台用工算法的規制和勞動關系認定提出問題:“應當如何規制平台用工算法?算法是否具有中立性?平台用工勞動關系應當如何認定?”

吳丹碩士生針對勞動法最新發展領域的立法論和解釋論關系提出問題:“新就業形态從業者勞動權益保障的立法論與解釋論是否都是在中間模糊地帶尋找解決路徑?是否殊途同歸?”

金矗碩士生針對不同法律研究中的解釋論和立法論提出問題:“勞動法研究和民法研究中的解釋論和立法論兩種研究方法之間是何種關系?”

五位學術名家圍繞主題和研究生提出的問題闡述回應概括如下:

林嘉教授認為民法的研究偏向解釋論,勞動法研究中立法論占據半壁江山,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是勞動立法的滞後。針對新就業形态從業者勞動保護問題,林嘉教授認為僅靠解釋論無法解決問題,解釋論方面勞動認定問題仍需要更加嚴謹和規範,對于應當認定勞動關系,而不能讓他們逃避到非勞動關系領域裡面。

常凱教授認為勞動法與民法相比成熟度相去甚遠,勞動法在基本理念方法上的研究是欠缺的,并批判了國内對“社會法”這一概念的使用。針對新就業形态問題,常凱教授認為應當正确理解所謂的類雇員概念,而不是将它生搬硬套到新就業形态上,勞動法的研究應當回歸基本,學界通常認知的從屬性弱化的前提可能是不存在的。

王全興教授認為對新就業形态從業者來說,勞動關系的認定不是難題,真正困難的是價值取向問題,我們無法全盤照搬目前的勞動保護制度。王全興教授認為應當改變思路,如果雖然認定勞動關系,但是法院可以有選擇地适用不同的制度,可能就不會出現目前的問題。

田思路教授認為針對平台用工算法問題,算法中立隻是表面上的,其背後滲透着平台企業的價值選擇,應當從這個角度去規制算法,而不是簡單地強制算法公開。

于飛教授認為目前讨論的問題主要是模糊地帶的典型化問題,從民法的經驗看,模糊地帶最終都實現了獨立規制,但這個模糊地帶應當是從1100的光譜式地由弱漸強的過程,而不是幾分法的問題。對于解釋論和立法論的問題,于飛教授認為學術研究應當為司法實踐服務,在沒有窮盡現行法律的救濟手段之前,不應進行立法論的研究。

在自由讨論環節,齊一多博士生就性騷擾案件的實務操作問題和新就業形态從業者的勞動權益保障路徑問題向專家學者進行了追問。各位學術名家針對相關問題進行了回應和讨論。

本次活動最後,由永信贵宾会社會法學科學術帶頭人趙紅梅教授作為承辦方代表作了總結發言。首先,趙紅梅教授闡述了舉辦此次活動的三個主要目标:一是促進社會法學與其他學科(如民法學)之間的交流,取長補短,實現雙赢、多赢;二是促進師生之間的交流,提高研究生的自信心,鼓勵他們在學術道路上進一步成長發展;三是舊題新解,以新的視角闡釋老問題,将研讨的問題聚焦而非泛泛而談。其次,趙紅梅教授代表承辦方對受邀參加本次活動的五位學術名家和永信贵宾会副校長時建中教授,會議的主辦方和台前幕後的工作人員以及線下和線上參加本次活動的師生緻以誠摯的謝意!

本次活動得到了五位學術名家的支持和贊賞。學術名家們在肯定活動形式新、交流效果好的同時,也認為加強不同學科之間、師生之間的交流溝通有利于學術研究的繁榮。

來自永信贵宾会民商經濟法學院社會法學專業線下接受指導的六位博士、碩士研究生代表均表示:他們從與學術名家的交流研讨中尋找到了學術上的創新點,這對于自己将來開展相關領域的研究和畢業論文的選題都很有啟發。另外,他們面對面向學術名家請教并參與整個交流研讨的過程也增強了自己今後從事學術研究的自信心。

來自永信贵宾会民商經濟法學院社會法學專業線下、線上參加本次活動的師生紛紛表示:在疫情防控态勢不容松懈的當下能夠有這樣的研讨學習機會,既感榮幸、又倍加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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