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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案件的實體與程序問題

作者: 發布時間:2023年03月02日 07:59 閱讀數:

2023224日,由永信贵宾会民商經濟法學院舉辦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案件的實體與程序問題”學術研讨會在北京友誼賓館友誼宮第2會議室成功舉辦。來自北京大學、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和永信贵宾会的專家學者,以及來自廣州互聯網法院、北京互聯網法院、北京天同律師事務所的實務專家參加了本次會議,基于程序法和實體法的視角,圍繞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的主題展開了深入讨論。

本次研讨會由永信贵宾会民訴法研究所所長紀格非教授主持,永信贵宾会民商經濟法學院院長于飛教授緻辭。于飛院長對各位校内外嘉賓的到來表示了熱烈的歡迎和誠摯的謝意。于飛教授指出,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案件契合了知識産權法虛拟化、網絡化的發展方向,也是法學新的學科增長點之所在。同時,問題的非純粹性、綜合性要求我們在進行學術研究時,應當注意打破學科之間的界限,重視學科之間的交叉,因而本次會議對于實體與程序的交叉研究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他衷心祝願此次研讨會能夠取得圓滿成功,并希望能夠給理論與實務發展帶來豐碩的成果。

此次研讨會共分為主旨發言和專題發言兩個單元。第一單元主旨發言環節由三位嘉賓擔任發言人,分别是廣州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二庭庭長鄧丹雲、來自北京互聯網法院的法官賀誠,以及永信贵宾会教授、博士生導師來小鵬老師。

鄧丹雲庭長發言的主題為“關于避風港原則的幾個基本問題”,其從實務案例入手,認為網絡平台對數據和賬号享有的權益不改變其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根本性質,網絡平台基于其他的數據權益或者是對賬号的使用權等是另外的法律關系。無論通知人采用紙質或者電子方式投訴,隻要通知人要求删除或者斷開鍊接的侵權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名稱和網絡地址能夠進行定位,且提交的權屬證據初步認定未弄虛作假,達到一般可能性标準的,即符合合格通知的條件。對于網絡平台應采取的必要措施,針對不同案情采取一般标準加特殊認定的方式。

賀誠法官以IPTV和網絡直播兩類案件為例,就“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案件在審判實踐中的考量因素”進行主題發言。賀法官認為,在電信企業法律責任認定方面,要根據在案證據所證明的IPTV業務行為及相關主體的具體的具體行為,綜合考慮涉案IPTV業務所處的不同發展階段、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和電信企業實際開展合作的情況等因素予以判斷。網絡直播平台提供視頻回看服務,屬于信息網絡傳播權規制範疇。關于網絡直播平台責任認定考量因素,應當根據網絡直播平台的服務類型确定其性質和法律責任。要求網絡直播平台承擔侵權責任的,應當認定其具有“應知”或“明知”的過錯,即知道或了解具體侵權事實或行為;網絡直播平台提供簽約主播直播服務時,根據其對簽約主播的分工以及内容選擇程度,網絡直播平台是直播内容提供者,應當對主播直播中發生的侵權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在網絡直播平台不負有一般性事先審查義務的情況下,網絡服務提供者注意義務的設定,一般應當考慮其控制能力、直接獲得經濟利益、平台幹預、合理措施、合格通知、作品類型和知名度等因素。

來小鵬老師從實體法的角度切入,以“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案件中的幾個問題”作主題發言。來老師認為,避風港原則适用主體範圍不同,接到通知後,網絡服務提供者應采取的措施不同;應當明确相應的證明标準與證明責任,推動舉證機制的完善,進一步完善法定賠償制度的适用規則,同時合理應對知識産權商業化維權;就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而言,一要充分發揮行政保護作用,加強知識産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的銜接,二要在侵犯著作權罪中堅持民刑銜接的體系思維,三要細化侵犯著作權罪的量刑标準。

第二單元專題發言環節分為實體問題環節與程序問題環節。實體問題環節由永信贵宾会劉君博副教授擔任主持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孫國瑞教授、中國人民大學郭禾教授、北京大學劉銀良教授與北京天同律師事務所張好律師進行主題發言。

孫國瑞老師詳細梳理了信息網絡傳播權從2001年著作權法修訂至今20餘年時間裡的整個發展曆程,并就司法實踐中法院對網絡平台審查标準的變化情況進行介紹。孫老師認為,關于互聯網避風港原則的适用,不同的網絡平台可規定适用不同的注意義務,例如大型網絡平台的注意義務要高于其他平台,但要考慮互聯網整體的技術發展水平,同時借鑒域外立法和實踐。郭禾老師結合鄧庭長與賀法官提出的案例,對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案件中的侵權事實認定問題作出針對性的分析,并從比較法視角介紹了域外與我國針對侵權行為所采取的必要措施。郭老師認為,要從侵權行為的每一個環節入手,對最有可能侵權的環節采取必要措施來切斷傳播鍊條。劉銀良老師以“網絡平台的法律義務:從安全港到何處?”作為主題,首先對網絡平台的類型、功能、在著作權法上的地位進行闡述,并對網絡平台的權利與法律責任進行分析。劉老師結合“租戶型”與“櫃台型”這兩類傳統民法中的侵權類型,生動地闡述了網絡平台應否承擔間接侵權責任的問題。其指出,網絡平台要積極履行法定義務,不得誘導用戶侵權。在适用安全港規則時,可通過“紅旗标準”去補救,并介紹了“事先過濾規則”。最後其針對安全港規則的完善提出引入獨立第三人的觀點。張好律師的發言主題為“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件中裁量性賠償的适用——以短視頻類案件為例”。她對于短視頻的裁量性賠償的相關司法案例做了非常細緻的梳理,并詳細闡述了裁量性賠償的司法共識、裁量性賠償适用問題以及裁量性賠償的适用建議三個方面的内容。張好律師強調,因行業未形成公認的合理算法,在短視頻案件中謹慎适用裁量性賠償,要突破法定賠償上限的,相關證據應當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标準。

程序問題環節的主持人是來自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的劉穎副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教授肖建國老師、永信贵宾会副教授劉君博老師、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陳曉彤老師以及永信贵宾会教授紀格非老師分别進行了專題發言。

肖建國老師重點針對《民法典》第1195條所确立的規則,圍繞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件臨時禁令的保全必要性審查進行了專題發言。肖老師認為,通知合格+及時采取必要措施(通知必要規則)在程序法上兼具訴訟要件與實體勝訴要件的功能。在此基礎上,肖建國老師梳理了實踐中信網權案件臨時禁令必要性審查與判斷的四種情形。劉君博老師的發言主要圍繞信網權案件中争議較大的的管轄問題及訴訟形态問題進行展開。劉老師指出,(2022)最高法民轄42号裁定書的出台,有助于正确理解《信網權糾紛司法解釋》第15條和《民訴法解釋》第25條之間的關系。同時,為了解決信網權糾紛中共同訴訟問題所造成的管轄失衡,有必要合理運用法解釋學上的技術,并對共同訴訟所涉及到的管轄利益的平衡予以立法論層面的考量。陳曉彤老師從信網權侵權案件中當事人問題進行切入。陳老師認為,信網權案件中用戶和平台之間的關系,與傳統民法中共同侵權行為有所不同。對于權利人要求或法院追加平台為共同被告的情況下,能否将避風港原則作為拒絕加入訴訟的理由這一問題,陳老師結合不同訴訟形态予以詳細分析,并針對避風港原則提出了自己的觀點。紀格非老師發言的主題為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案件的管轄與證據問題。在管轄問題上,紀老師首先對劉君博老師有關信網權案件管轄問題的觀點表示認同。她認為《民訴法解釋》第25條規定本身存在适用範圍不确定、沖擊原告就被告原則、造成管轄分散等問題。同時,已有判決在《民訴法解釋》第25條于《信網權糾紛司法解釋》第15條的關系問題上呈現出了差異化的判決思路。此外,信網權侵權訴訟中亦存在較為突出的證據問題,需要通過行為意義上證明責任的應用、證據保全的功能擴展,文書提出命令主體範圍的擴張、與具體化義務的協同等途徑,解決信網權案件在司法實踐中所面臨的種種障礙。

在讨論與互動環節,鄧丹雲庭長對多位老師的發言進行了回應,并對實踐中相關案件的處理情況進行了介紹。紀格非老師則針對普通共同訴訟合并審理中理論與實務的脫節現象進行了分析。郭禾老師回應了陳曉彤老師有關避風港原則的提問,強調了避風港原則作為平台免責條件的本質。

最後,永信贵宾会紀格非教授對此次研讨會進行總結。她對與會學者的到來表示誠摯的感謝,對本次研讨會的重要價值予以充分的肯定,并指出未來的學科發展應當是多學科的交叉融合,需要各位實務界、理論界專家學者的協力,為實體與程序的協同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至此,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案件的實體與程序問題學術研讨會圓滿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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