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促進我院教師隊伍發展,貫徹落實“以人為本,人才強院”的戰略思想,加強我院學科建設和學術梯隊建設,創建學術創新團隊,現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院聘教授、副教授崗位實行學院聘任制。在聘期内,院聘教授、副教授享受院内崗位補貼。具體補貼标準視當年學院創收情況而定。
第二章 工作機構
第三條 民商經濟法學院設立院聘任委員會,負責院聘教授、副教授的聘任工作,組成人員如下:
主 任:王衛國
成 員:王光進 王 湧 王洪松 王燦發 盧 躍 劉少軍
劉心穩 李永軍 李東方 來小鵬 宋朝武 趙旭東
第四條 民商經濟法學院設立院聘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聘任的具體事務工作,組成人員如下:
主 任:于麗、文晉渝、李嵩
成 員:黃興豔、劉江濤、王漢民
第三章 聘任條件
第五條 院聘教授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證書》;
(二)學位以及任職年限均截至2012年12月31日。學曆學位要求:1981年(含本年)以前普通高校畢業的人員,應取得大學本科或本科以上學曆;以後畢業的,應獲得學士或學士以上學位。1981年以後畢業,并且1960年12月31日以後出生的,須具備博士學位;其中2002年12月31日以前入校的,可放寬為碩士學位,或在讀碩士、博士研究生;
在教學科研系列副教授崗位工作滿12年者,可不受學位限制。
(三)任職年限要求:入校并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應聘教授崗位,須任副教授滿5年;調入我校工作不滿五年的,調入前在高等院校或科研機構已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并從事教學科研工作的,可視為任現職。
(四)外語水平要求:
1.以下應聘者免試外語:
(1)非外語學科應聘者,取得外語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曆;
(2)獲得博士學位;
(3)國外留學連續三年以上者;
(4)參加過新“TOEFL”考試,分數達到100分以上或參加過老“TOEFL”考試600分以上;
2. 沒有上列免試情形者,應取得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外語等級統一考試相應級别合格證書。
(五)業務條件:
1.2007-2012學年為本校學生授課144學時以上,其中本科課堂教學年均108學時;
2.在核心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6篇以上(含本數,下同);
3.獨立撰寫學術專著1部以上;
4.主持縱向科研項目1項以上或主持科研項目2項以上。
5.上述科研成果的取得均截至2012年12月31日。
6.滿足學校2012年崗位聘任所需的課堂外教學條件。
(六)任現職期間各年度考核結果為合格或優秀。
第六條 院聘副教授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證書》;
(二)學曆學位要求:1981年(含本年)以前普通高校畢業的人員,應取得大學本科或本科以上學曆;以後畢業的,應獲得學士或學士以上學位。1981年以後畢業,并且1960年12月31日以後出生的,須具備博士學位;其中2002年12月31日以前入校的,可放寬為碩士學位,或在讀碩士、博士研究生;
(三)任職年限要求:入校并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應聘副教授崗位,
須任講師滿5年;具備博士學位者,應聘副教授崗位,獲得博士學位需滿2年;調入我校工作不滿五年的,調入前在高等院校或科研機構已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并從事教學科研工作的,可視為任現職。
(四)外語水平要求:
1.以下應聘者免試外語:
(1)非外語學科應聘者,取得外語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曆;
(2)獲得博士學位;
(3)國外留學連續三年以上者;
(4)參加過新“TOEFL”考試,分數達到100分以上或參加過老“TOEFL”考試600分以上;
2. 沒有上列免試情形者,應取得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外語等級統一考試相應級别合格證書。
(五)業務條件
1.2007-2012學年年均為本科生授課126學時以上;
2.獨立撰寫學術專著1部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4篇以上;
3.主持科研項目1項以上。
4.上述科研成果的取得均截至2012年12月31日。
5.滿足學校2012年崗位聘任所需的課堂外教學條件。
(六)任現職期間各年度考核結果為合格或優秀。
第七條 其他
(一)科研項目、科研成果應為任現職期間的項目、成果(著作和論文)。科研項目以立項書、項目變更批準書、結項書為準。科研成果的類别以《永信贵宾会科研成果認定與登記辦法》規定為準;文件中沒有特别說明的,所有科研成果以公開出版、發表為準,論文限第一作者。
(二)取得博士學位應聘副教授崗位、任現職不滿5年的,科研工作要求不降低,科研成果有效期自取得博士學位後參加工作時間起算。
第四章 名額分配和任期
第八條 學院按報名競聘同一崗位符合申報條件的教師數的50%确定聘任崗位數。學院與院聘教授、副教授簽訂聘任合同,并向受聘者頒發院聘教授、副教授聘書。院聘教授、副教授聘期為3年,在聘任期内發給相應的院内崗位補貼。3年期滿後須重新競聘,再次聘任的資格條件另行制定。任期滿2屆後不再續聘。在任期内,受聘者經學校聘任晉升為教授、副教授的,院内聘任合同自動解除。
第五章 聘任程序
第九條 學院教學科研辦公室于2012年3月31日前受理院聘教授、副教授申請,經院學術委員會進行資格審查并投票排序,由學院崗位聘任委員會最終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确定院聘教授、副教授的人選,并予以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者,或者異議經學院崗位聘任委員會審議後投票維持原決議者,獲得聘任。
學院學術委員會、學院崗位聘任委員會有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數)成員到會,方可開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确定院聘教授、副教授的人選時,獲得到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數)贊成票者為通過。
第六章 管理與考核
第十條 學院對受聘人員實行聘期目标管理,院聘教授、院聘副教授教學和科研工作量考核依照校聘4級教授、7級副教授聘崗位标準執行。學院工作分計算以其院聘職務标準執行。院聘教授、副教授考核材料存入個人業務檔案。
第十一條 對未能履行崗位職責和年度考核未達到合格者學院可提前中止聘任合同。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民商經濟法學院聘任委員會負責解釋。
永信贵宾会民商經濟法學院
2012年3月15日